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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过程中的几种情况及处理
2.小额诉讼程序
3.民事公益诉讼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6年、2015年、2014年和2013年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题。
【高频考点】民事诉讼一审程序
(一)审理过程中的几种情况及处理
1.撤诉
(1)申请撤诉
(2)按撤诉处理
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延期 审理 |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提示】若无正当理由,被告为缺席判决,原告是按撤诉处理。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 【解释】延期审理前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
诉讼 中止 |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等。 |
诉讼 终结 |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
3.反诉
(1)反诉是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2)提起反诉的条件是:①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②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③反诉与本诉的诉讼适用不同程序则反诉不能成立;④反诉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⑤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
(二)小额诉讼程序
1.适用范围
适用 | 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
禁止适用 |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②涉外民事纠纷; ③知识产权纠纷; ④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⑤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
2.一审终审
①小额诉讼案件管辖异议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②小额诉讼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3.转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①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三)民事公益诉讼
1.案件类型: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提示】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提起诉讼。
2.原告范围: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提示】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3.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
公益诉讼案件 | 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污染海洋环境 | 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
两个以上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4.程序
(1)和解与调解 | 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
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 |
(2)撤诉 |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3)重复起诉 | 公益诉讼裁判发生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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