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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08 14:24:5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解释: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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