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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章 导论
知识点九:税务代理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相对重要)
1.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分清哪些是针对注册税务师的规定,哪些是针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规定,注意处罚的额度。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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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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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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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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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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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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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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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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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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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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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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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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