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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六:行政主体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职权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
(1)公益性:如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
【注意1】行政优益权VS行政职权:
行政优益权不属于行政职权,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性或者可处分性(如不接受那么多的经费)。行政职权不能被抛弃,否则属于违法失职。
【注意2】行政受益权VS行政相对人的受益权:
行政受益权即行政主体的物质上的受益权,表现为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行政相对人的受益权表现为就业权;享受养老、保险、救济金等社会福利的权利;获得许可、奖励、减免税等其他利益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
(3)支配性(公定力):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即被推定为有效,在被撤销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
【示例】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不可自由处分性:
①不得随意转移:未经法律许可一般不得随意转移。
②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如不能玩忽职守。
2.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不包括人大,因为不是行政机关);(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包括具体事宜的处理权和未明确规定事项的规定权);(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6)行政执行权(有职权或有授权);(7)行政监督检查权;(8)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9)行政处罚权;(10)行政司法权(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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