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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十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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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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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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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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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主体: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意思表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结果:行政行为实施将导致犯罪 (5)程序: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
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取消,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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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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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主体、内容、程序)
(2)行政行为不适当 |
(1)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撤销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
废止(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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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条已变: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被修改、废止或撤销
【示例】环保法调整,原来的许可废止 (2)情况已变: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示例】证劵印花税随股市兴旺调整 (3)结果实现: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 【示例】灾害的组织救助完成 |
(1)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行政机关返还利益,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3)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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