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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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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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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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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销
(机关错) |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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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撤销
(申请人错)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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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许可并警告;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P44)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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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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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销——程序性行为
1.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分析】撤销、撤回、吊销后都得完成注销这个程序。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2.注销方式: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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