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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1/13 10:58:08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一)撤销

 
情形
责任
可以撤销
(机关错)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应当撤销
(申请人错)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许可并警告;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P44)
2.被许可人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不予撤销
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注销——程序性行为

1.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分析】撤销、撤回、吊销后都得完成注销这个程序。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2.注销方式: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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