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1/18 16:55:13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催告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管辖:申请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4.材料提交:①申请;②行政决定书、决定的事实和依据;③当事人意见和催告情况;④标的的情况。

5.受理时间: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

6.裁定时间:进行书面审查,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因情况紧急,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7.异议处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l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8.收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分析】行政机关不缴,被执行人缴纳。

9.税收征管法与《处罚法》、强制执行政策的处理,遵循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进行处理。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