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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税务行政复议特殊管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28 09:12:01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已经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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