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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2.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者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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