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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3.2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24 09:43:55 字体:

2016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分享的税务师《税法一》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2016税务师《税法一》预习

  知识点: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1.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

     2.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

     3.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

  区别:1.调整的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

     3.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二)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联系:1.调整对象有相同。

     2.居于领导地位的都是国家。

     3.都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

     4.解决争议的程序相似。

  区别: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性质。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密切相联。

     3.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三)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联系:1.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

     2.对税收犯罪的刑罚。

     3.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

     4.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

  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

     3.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税法一》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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