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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学习时觉得难,但考试难度并非大家想得那么难。考生要把基础知识点学扎实,这样综合考查的时候就不会被难倒。李杰老师为大家分析涉税服务实务命题规律,快看看。
(1)重点突出、反复考查
涉税服务实务很明显的特点就是“重点突出、反复考查”,比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发票管理、税务行政复议等知识点经常考到。
(2)科目之间结合紧密
涉税服务实务和其他科目之间结合比较紧密,对于其他科目知识的运用比较多。
很多考生问“税一、税二去年考过了,今年备考涉税服务实务是不是就不用看税一、税二了?”老师提醒:税一、税二和涉税服务实务三科联系紧密,即使先将税一、税二考过,学习涉税服务实务依然要再巩固一下税一、税二的知识,而且对于新政策要注意去陈旧新。
(3)实务性和综合性强,难度偏高
涉税服务实务综合性很强,和其它科目相比,难度较高,尤其对于没有任何基础的考生。
(4)注重新政策、新知识的考查
实务这门课注重新政策、新知识的考查,只要是新政策知识,正常情况下都会出现在考试中。
【各种题型举例】
<1>单选题
税务机关对单价不超过( )元生活必需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A.10000
B.6000
C.8000
D.500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税款征收的措施。不在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的有: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多选题
2019年度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无境外所得)在平时已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年终无须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有( )。
A.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要补税金额不超过600元的
B.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要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C.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D.纳税人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E.纳税人已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
【答案】BCDE
【解析】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居民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办理年度汇算:
①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②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③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上述①②情形暂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3>简答题(部分)
我国居民王某,咨询其适合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提出下列问题,请逐一回答。 (1)年初未及时向单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是否可以在后续月份提交相关材料后要求单位对之前月份未足额扣除的进行补扣。
【答案】可以的。扣缴单位根据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纳税人就按月享受到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果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纳税人2018年取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的,能否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案】不可以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方法》中规定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之外,还能够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这6项专项附加扣除,所以2019年前取得证书是不能够作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的。
(3)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的大病医疗专项扣除的金额上限是多少?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该合并还是分别计算扣除额。
【答案】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或者其配偶,或者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有超过15000元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部分,限额据实扣除,最多可以扣除80000元。
②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综合题(部分)
甲公司2019年6月成立,位于A市城区,主营装饰服务和设计服务(包括平面设计、广告设计和创意策划)2019年7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税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提供常年税务顾问服务。
2020年8月,甲公司财务人员就以下交易事项,咨询有关税务处理问题。
请逐一回答下列问题,需计算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金额单位为元。
资料一:
甲司2019年度各月份装饰服务和设计服务销售额如下表所示(金额单位为万元)
根据资料一,请问甲公司2019年度能否适用加计抵减10%的政策?判断的依据是什么?甲公司如果适用该政策,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什么资料?最早可在何时提供该资料?
【答案】本题考核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条件、提供资料和时间。
①甲公司2019年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依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10%的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甲公司主营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6月-8月份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350000+300000)÷(710000+580000)×100%=50.39%,超过50%。所以甲公司2019年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0%的政策。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甲公司应向税务机关提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提供的时间: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以上是对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特点等的介绍,错过李杰老师直播的同学可观看录播>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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