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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免税收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4/14 17:25:56 字体:

2016税务师知识点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分享的税务师《税法二》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2016税务师《税法二》预习

知识点: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典型例题】2011年2月11日转让一笔国债取得收入105.75万元。该笔国债系2010年2月1日从发行者以100万元购进,期限为3年,固定年利率3.65%。

【答案解析】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3.65%/365×375=3.75(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典型例题】某位于市区的冰箱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从境内A公司分回股息20万元,A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且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解析】从A公司分回的股息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免税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新增: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6.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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