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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税款征收措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4/25 14:40:45 字体:

2016税务师考试

  2016年税务师的备考战鼓已经敲响,税务师战场上硝烟弥漫,为了让还在拼搏的你们赢得这场战役,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分享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助你一臂之力。祝你梦想成真!

  知识点: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

3.责令缴纳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5.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 未提供纳税担保 告诫在先原则——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措施 冻结存款
扣押查封——以应纳税款为限
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权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

物品范围: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物品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

②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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