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代理人或购买者。
【提示】境内的界定: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劳务发生地、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
二、两类纳税人的划分及标准
(一)分类目的与标准
1.划分目的: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2.两个标准:销售额大小、会计核算水平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并兼营批发或零售 |
批发或零售货物 |
营改增应税服务 |
|
一般 |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 |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 |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
小规模 | 50万元(含)以下 | 80万元(含)以下 | 500万元(含)以下 |
【提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
(1)纳税申报销售额
(2)稽查查补销售额
(3)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5)免税销售额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