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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强制基本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17 13:57:25 字体: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转眼即逝,总是在感叹时间过得太快,而没有好好珍惜。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也称为合理性原则)

1、设定适当: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掌握平衡。

2、实施适当

情节轻微、能不实施就不实施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适当 (1)场所适当: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用品适当: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金额适当: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强制手段适当 非强制手段>强制手段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
间接强制手段>直接强制手段 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损害小的手段>损害大的手段 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四)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五)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决定前:陈述权、申辩权

2.执行后:

(1)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的,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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