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适用范围 |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 |
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骗取出口退税的; 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纳税辅导期限 | 3个月 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 |
6个月 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
|
进项税额的抵扣 |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 | ||
发售专用发票 | 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 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 |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 |||
预缴增值税 | ①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②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③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
||
纳税辅导期的结束与重新开始 | 辅导期考察:是否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未发现问题的:期满的次月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现问题的: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