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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微学习笔记:应纳税额的计算(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09 09:15:3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第二章增值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 专用设备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税控盘和报税盘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税控盘和传输盘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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