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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学习笔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12 13:53:1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第二章增值税

  申报与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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