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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二十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
(1)含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要点】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务规章的区别表现在4方面:制定程序、设定权、效力、发布形式。
(2)特征:
一是: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二是: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三是:不具有可诉性。
四是: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2.权限范围:
(1)内容上的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种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2)制定权范围:县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3.制定程序:
(1)起草:制定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
(2)审核:各级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
(3)签署发布:局领导签发,公告形式公布
提示:未经公告形式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不具有约束力。
4.其他规定
(1)解释权:制定机关
(2)实施:公布之日起30日后,一般不溯及既往
(3)备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
(4)清理:每2年
关于税收立法问题的总结:
分类 |
立法机关 |
签署发布 |
形式 |
税收法律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主席以主席令发布 |
法、决定 |
税收法规 |
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
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 |
条例、暂行条例 |
税收规章 |
此处仅指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 |
总局局长 |
办法、规则、规定(转发、批复不算规章)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
局领导 |
多数属于行政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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