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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11 11:30:04 字体: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十九、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要素 规定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税额计算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三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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