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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答疑精华:善意取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3/10 11:50:43 字体:

2017年税务师备考正当时,很多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都会遇到各种“疑难杂症”,有时甚至会心灰意冷,不过请不要着急,网校的备考利器答疑板来帮你。针对学员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通过所报课程的答疑板提交,网校答疑老师会给出有针对性的解答。为帮助广大考生解决备考中的难题,特搜集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答疑精华分享给大家!

下列选项中,吴某可主张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是( )。

A、唐某与陈某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陈某试耕。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吴某,并为交付

B、钱某为孙某保管一套精美古书,好友吴某过生日,钱某谎称该古书是以自己积蓄购得,赠送给吴某,并为交付

C、马某从图书馆借得一套《上下五千年》,涂去图书馆的标记后,以合理价格卖与不知情的吴某,并为交付

D、邓某拾得贺某丢失的钱包,以100元的价钱卖给不知情的吴某,并为交付

问题:善意取得的定义?感觉A也是善意取得呀?

回答:善意取得,就是说根据合同,受让人是不能取得所有权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受让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取得所有权。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本题A试用买卖合同,此时所有权是唐某的,陈某对其处分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吴某不知情,卖给吴某并交付,这里并没有提及是否是合理价格,所以不确定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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