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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网校论坛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涉税服务
一、涉税服务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涉税服务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涉税信息、知识和相关劳务等不具有证明性的活动。
2.与涉税鉴证业务相比,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以委托人或其指向的第三人为服务对象,服务结果一般限于委托人使用。
(2)涉税服务范围和项目宽泛,服务方式灵活。
(3)因委托人自身需求触发。
(4)不一定出具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二、涉税服务业务的种类
三、涉税服务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合理原则
3.胜任原则
4.责任原则
四、涉税服务基本业务流程
(一)涉税服务业务承接
1.分析评估
(1)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服务业务;
(2)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3)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4)其他相关因素。
2.签订业务约定书
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服务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服务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委托项日的服务性质、责任划分相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1)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由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人与委托方签订,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2)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3)业务约定书履行完毕或解除,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1、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并在业务约定书上写明。
2、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签约双方发现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发生变化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生效后,服务目的、对象、时限、报告使用等基本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4)由于税务师事务所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规定的执业义务,故意过失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或实施违约侵权行为,造成委托方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方除按规定承担本身的税收法律责任外,税务师事务所应就合同责任部分按照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形均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
①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对政策判断、理解出现偏差造成失误;
②在委托涉税事宜的执业工作中因运用方法不当或收集、处理纳税数据信息不当;
③超越法定委托权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确认情况下,以委托方名义擅自办理涉税事宜;
④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对委托涉税事宜进行盲目执业;
⑤违反保密义务,对委托方重要资料保管不当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权益;
⑥明示或暗示将不提交工作结果,或委托项目结果不符合约定要求和时限;
⑦存在违反业务约定书的其他情形。
1、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违反约定义务提供不实、不完整资料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行为,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执业准则进行执业,以恰当方式向委托方提示过,但是委托方依然坚持或不予改正错误的信息和数据,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税事宜与经济事实、纳税事实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2、税务师事务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项违法,仍继续进行涉税业务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税务师事务所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签约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二)涉税服务业务计划
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胜任受托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2.涉税服务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三)涉税服务业务实施
1.注册税务师执行其他涉税服务,应当根据具体的项目类型,确定相应的执行依据。
2.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服务业务,应当编制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
【提示】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3.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涉税服务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况除外:
(1)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2)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四)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1.约定出具书面报告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在涉税服务业务完成时,编制涉税服务业务报告;约定不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应当采取口头或其他约定的形式交换意见,并做相应记录。
2.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的使用人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在涉税服务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3.注册税务师在涉税服务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对报告足以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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