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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无形资产税务处理(4.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29 11:09:08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无形资产税务处理(4.29)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反向列举):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解释】研究阶段已经费用化的扣除项目,形成无形资产的,不能重复扣除。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能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4.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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