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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知识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5.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6 14:34:06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网校论坛分享的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知识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5.6)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1)一般判断标准:商品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点即为风险报酬转移点。

  (2)特殊情况:

  ①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此时不能确认收入。

  ②在委托代销方式下,委托方的收入实现取决于受托方是否完成了商品销售。只有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方可认定收入。

  ③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而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应在安检完毕后方可确认收入。

  ④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时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另外,在认定此标准时,要重实质不能仅看形式。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在售后回购方式下,就是由于商品的处置权未作转移而不能确认为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长城公司10月5日发给长虹机器厂的1000件甲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500000元,增值税额85000,甲产品的成本为350000,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后得知,长虹机器厂在另一笔交易中发生巨额损失,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经与购货方交涉,确定此项收入本月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决定不确认收入。则长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商品发出时

    借:发出商品       350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350000

  (2)将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长虹机器厂     8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注:如果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实际发生时再作该笔分录。

  (3)假如12月20日长城公司得知长虹机器厂经营和财务状况已经好转,长虹机器厂也承诺付款,此时,长城公司确认该项收入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长虹机器厂  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

      贷:发出商品         350000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键考点】掌握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尤其是特殊情况下收入的确认条件。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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