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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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