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试题内容:
下列不属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是( )。
A、配股增加的股份
B、可转换公司债券
C、认股权证
D、股票期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配股增加的股份属于当期新发行的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因此不属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财务与会计》第七章“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内容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
详细问题描述: 老师,我不太理解D项。 答疑老师回复: 所谓稀释性是指一种潜在影响,而配股的影响直接发生在当期,所以不具有稀释性;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是到期行权后,才会影响其每股收益,但是站在当期来看,这种影响是以后潜在的影响,所以具有稀释性。 祝您学习愉快! 追问描述: 配股影响基本每股收益吧? 答疑老师回复: 配股影响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它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也就是说,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具有与股票股利相同的效果,导致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经济资源流入。因此,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的送股因素,将这部分无对价的送股(注意不是全部配发的普通股)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但是是不会影响稀释每股收益的。 |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报名免费咨询>> |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