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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营业税申报与缴纳的基本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12 16:17:58 字体: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四章 营业税

  知识点六、营业税申报与缴纳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

  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特殊1】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特殊2】纳税人发生下列业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

  1.转让土地使用权

  2.销售不动产

  3.建筑业劳务

  4.租赁业劳务

  (二)纳税地点基本规定——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提示1】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示2】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款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

  【提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四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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