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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法的概念 特点 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16 10:00:15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收从本质看,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具有“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无偿性是核心。还具有调节经济、监督管理职能。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法的特点

一般特点  注意辨析区分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不属于授权法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不是单一的法律 

  二、税法原则

  (一)税法原则的分类和示例

  (一)税法基本原则——从法理学角度概括的税法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依法

  2.税收公平主义——量能分配税负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4.实质课税原则——真实能力决定税负

  (二)税法适用原则——实际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所遵循的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事项后法优于先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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