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5 苹果版本:8.6.95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十一章练习题答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3/18 09:12:24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练习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5、【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6、【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选项C不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正确答案】ACE

【答案解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所以,选项AC是正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选项B、D错误。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选项E正确。

3、【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选项C、D为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4、【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税务第三人的“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经济上的债务关系,债权关系,股权控股关系。

5、【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选项D不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6、【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则。对下列税务行政复议事项,依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节: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简答题

1、

【正确答案】(1)定性准确。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企业采用少列收入的方式,构成偷税行为。

给予2倍的罚款正确。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企业可以提出税务行政复议。该公司可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公司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之后,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后,才能提出税务行政复议。

查看试题>>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