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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2.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代理人或者购买者。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1.划分目的: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2.两个标准:销售额大小、会计核算水平
三、两类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纳税人 |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 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 |
一般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
【注释】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与管理
1.认定: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管理:
(1)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自己只能使用普通发票;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3.新增: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与管理
1.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注意几个时间
40日、30日、20日、10日(教材P80-81)
3.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逾期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按统一会计制度设置账簿、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
程序:纳税人提供资料(2013年考多选题),税务机关实地查验。
5.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2.发票领购:限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限量(每次不超过25份)
3.纳税辅导期进项税额的抵扣: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4.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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