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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变动的原因
2.我国的物权变动立法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6年、2013年考过单选题、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
类型 | 内容 |
法律行为 | 买卖、赠与、互易等。一般情况下,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 |
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 | (1)先占、无主物的取得、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2)继承:继承开始时 | |
公法上的原因 | 法律文书/征收: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
【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二)我国的物权变动立法
1.一般规定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特殊规定
(1)《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解释】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别
(2)《物权法》特殊规定
情形 | 效力 |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 可以不登记 |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地役权 |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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