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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专家点评:逃税罪(10.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0/20 11:22:05 字体:

注册税务师考试易错题专家点评

  冯某在夏邑县夏芒公路南侧曹集乡冯楼村经营楼板预制销售,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纳税,逃税3万余元。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对其进行讯问后,冯某补缴税款3万元。结合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冯某可以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逃税

  B.若扣缴义务人帮助冯某逃税,只对扣缴义务人追究刑事责任

  C.冯某不构成逃税罪,只需追究其行政责任即可

  D.因冯某在立案后补缴了税款,所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逃税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1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因为本案冯某是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对其进行讯问后补缴的税款,所以仍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选项B、C、D错误。

  点评:本题主要考查逃税罪。该罪是涉税类犯罪中比较重点的罪名,学员对该罪涉及到的主要情形应当记忆清楚,对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已经被立案侦查的案件,不适用该条规定,这里需要区分清楚。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广大学员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在考试的时候遇到类似的问题大家可以得分。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注税考试易错题专家点评每周连连看(10.0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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