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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法人制度

2015/11/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拟制的“人”

  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法人: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投资人以出资额为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种类

企业法人
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机关法人
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的国家机关
如:财政局等政府工作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
为了社会公益,由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举办的,从事科教文卫的单位
如:公立医院、学校等
社会团体法人
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如:基金会、注册评估师协会等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自身性质的限制。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义务,法人不可能享有或负担。(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抚养义务)

  提示:法人能享有财产权、受遗赠权、名誉权。

  (2)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限制经营范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如:公司法人起点:营业执照签发;

  终点:营业执照注销。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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