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知识点:审计对评估的需求
知识点:审计对评估的需求
1.我国审计法规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第四条规定“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作出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基于独立性的要求,审计单位或人员不能对同一客户提供公允价值评估服务,审计人员是公允价值计量的最终审核人。在一些需要专业性评估的领域,聘请外部独立评估人员更能发挥专业服务的优势,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也能降低审计人员风险。
2.国外相关法规的规定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于2007年12月发布了审计实务提示公告第2号《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审计和利用专家工作的相关问题》。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属的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发布了国际审计准则第540号《包括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审计》、国际审计准则第500号《审计证据》和第620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资产评估》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