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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股票交易制度

2016/04/1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知识点:股票交易制度

  (一)股票上市交易的概念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条件(二板)

  1.发行人首次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经营期限
(1)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提示】按公允价值折股的,经营时间从变更之日起算。
经营 状况
(1)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提示】仅净利润数额达标还不够,还要看盈利趋势。
经营状况
(2)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提示1】最近1年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均要达标。
【提示2】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非经常性损益包括: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项目。
【提示3】营业收入增长率看最近2年情况。
营业收入增长率=(本年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
净资产状况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底限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创业板对发行人资产的要求:

  (1)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2)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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