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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评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

2015/01/2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c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1.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

2.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 
  
2年 
特别 
民法通则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1年 
海商法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2)海上拖航合同;
(3)共同海损分摊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3年 
合同法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 
4年 

  【提示】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最长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客观因素: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暂停
(暂停键) 
中断 
主观因素: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进行中 
重新计算(归零键) 
延长 
人民法院决定 
  
无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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