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破产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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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破产案件的受理
1.裁定受理期限
(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关键词】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提示】有特殊情况(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所做出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
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2.债权登记
(1)债权申报期限: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补充申报
①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②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债权登记
①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②管理人依法编制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
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债权申报
(1)不必申报的债权范围
①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2)申报债权的范围
①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③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求偿申报权)。
④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预先申报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⑤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⑥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⑦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提示: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4.债务人的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5项义务: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③列席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未履行完毕合同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提示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提示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相关知识点: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