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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债权人会议

2015/02/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c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1.性质: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监督机构。

2.表决权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提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4)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 
以后的会议 
召集情形 
人民法院召集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calign="left">(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时间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监督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解释:债权人会议只能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不能直接更换。

3.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4.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提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5.通过重整、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约束力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对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与重整计划的决议除外。

提示: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2.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一次表决),由“人民法院”裁定。

提示:“债权人”(没有限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提示:“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五)债权人委员会

1.必要性: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

2.组成: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3.人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

4.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5.管理人报告职责: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重要财产权益转让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重要负担行为 
(1)借款;(2)设定财产担保;(3)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4)放弃权利;(5)担保物的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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