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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2016/01/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行政责任

  1.《证券法》规定的行政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业务收入;

  (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4)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

  (2)停业整顿;

  (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3.《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行政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3-12个月;

  (5)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民事责任

  1.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因出具的评估结果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在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给他人造成损失,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刑事责任

  1.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若是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收受、索取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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