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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2016/01/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

  1.合伙企业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清算

  1.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法定事项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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