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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2016/01/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口诀: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外连带)

  (3)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内按份)

  3.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清偿(关键词:两不得,两可以)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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