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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2016/01/1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先约定后法定)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解释】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一不需董事会制定方案,二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3)视为同意的情形

  ①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出资比例)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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