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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01/1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义务与责任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类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关联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竞业竞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解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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