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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2016/01/1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发起人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要求中国国籍)。

  (二)出资要求

  注册资本: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提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创立大会

  1.开会时间: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出席: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大会表决:必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

  5.设立失败的情形:认股人可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1)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

  (四)成立

  1.虚假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原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实: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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