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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公司财务、会计

2016/01/2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财务、会计

  一、财会会计工作的法律要求

  1.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2.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利润分配

  1.弥补亏损。

  2.扣除损失:扣除支付违反税法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违反合同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没收的财物损失等。

  3.提取法定公积金:按10%的比率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4.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会议决议)。

  5.分配红利。

  (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红利。

  三、公积金的用途

  1.三可以:(1)弥补公司的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2.两不得:

  (1)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出资不实: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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