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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债权申报

2016/01/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债权申报

  (1)不必申报的债权范围

  ①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2)申报债权的范围

  ①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③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求偿申报权)。

  ④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预先申报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⑤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⑥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⑦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提示: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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