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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2016/01/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未履行完毕合同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提示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提示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相关知识点: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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