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1.排他的效力
所有权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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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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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能是多个,物权也可能有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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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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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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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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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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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侵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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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人行使权利,有权排斥他人的侵害和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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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先的效力
3.追及的效力
(1)一般情况: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无权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2)特殊情况:如善意取得制度,无法追及。
例:A租给B电脑,B卖给不知情的C,C支付对价拿走电脑,C取得所有权,不得追及。B需赔偿A的损失。
4.物权请求权: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