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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2016/01/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1.排他的效力

所有权的排他性
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
解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能是多个,物权也可能有多个。
他物权的排他性
同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 
对世效力
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
不可侵害性
物权人行使权利,有权排斥他人的侵害和妨害。

  2.优先的效力

  3.追及的效力

  (1)一般情况: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无权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2)特殊情况:如善意取得制度,无法追及。

  例:A租给B电脑,B卖给不知情的C,C支付对价拿走电脑,C取得所有权,不得追及。B需赔偿A的损失。

  4.物权请求权: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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