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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动产交付

2016/01/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动产交付

  (一)动产交付的意义

  物权效力归纳表:





登记生效主义
(1)房屋买卖;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3)不动产的抵押。
登记对抗主义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地役权;
(3)动产抵押。



交付生效主义
(1)普通动产所有权变更;
(2)动产质押;
(3)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质押)。
登记对抗主义
(1)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所有权变更;
(2)动产抵押。

  (二)交付的特殊形态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生效。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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