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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2016/01/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占有、使用、收益(按份额享受)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确定。
管理财产(约定→均有)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处分份额
①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②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处分共有财产(约定→2/3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费用承担(约定→份额)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额负担
共有物的分割(约定→随时)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债务
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内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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